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地化解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的,无需经济担保的、由政府财政贴息的、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人是指为我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相关银行。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健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学贷中心”), 配备具有学生管理经验和财务专业知识的同志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专职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办公设备和划拨经费。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2 、负责向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简称“教贷中心”)申报我校学年度贷款计划额度。
3 、安排布置对全校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4、负责建立借款学生的个人业务档案(包括所有与借款学生相关的资料、凭证等)、诚信档案及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台账、严格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5、经授权受理贷款申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催收本息等。
6、负责违约学生的批评教育和处理工作。
7、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核算和支付工作;
8、负责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上报工作,维护好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9、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协助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自行离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它国等情况,在处理前应及时将名单通知“学贷中心”,协助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全措施,待贷款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或确认还款手续后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2 、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迟到、旷课、考试违纪等情况记录。
第七条 财务处配合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向贷款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
2 、按照规定的比例划拨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
3 、协调银行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立由院主要领导负责的院级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1、在学生申请贷款前,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及咨询工作。
2、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3、负责建立本院贷款学生的个人档案和诚信档案。经常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贷款政策教育。
4、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相应处理。
5、协助“学贷中心”及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借款学生出现肄业、结业、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它国等非正常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学贷中心”。
6、配合学贷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7、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九条 校、院学贷中心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第十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原则上全校性的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形式的、不同范围的宣传活动每学期不少于四次,为借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期不少于三期,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十一条 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加金融知识。
第四章 借款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都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努力,表现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具体的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对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学院向“学贷中心”提出申请,院学贷中心按照校学贷中心的要求组织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借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A. 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借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借款学生的联系方式; C.承诺督促和协助借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借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院学贷中心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校学贷中心审核。
5、校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教贷中心进行审批。
第五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金划拨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校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的通知,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教贷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校学贷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各学院按本院助学贷款总金额的7%交纳风险补偿金,由校学贷中心汇同财务处划缴教贷中心。
校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相关规定,按贷款学生还款比例足额返还各院的风险补偿金,如各院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本院贷款违约本息,不足部分按违约本息金额继续进行追加。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教贷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教贷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校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校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3、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为借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开发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贷款回收及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校学贷中心和院学贷中心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应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贷。
第二十一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利息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之校学贷中心,由校、院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二十三条 校学贷中心负责为全校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并负责对全校贷款学生的管理,做好贷款学生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学贷中心按照统一要求,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借款学生信息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学贷中心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学生个人的基本信息、经济情况、品行记录、信用历史和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并将档案报校学贷中心备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处理结果归入个人信用档案。学院要指导和监督本院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并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及时报校学贷中心。
第二十七条 及时完成省教贷中心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八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及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学贷中心有权于毕业前收回贷款,禁止其继续贷款,并根据违约学生的违约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停止发放或不再为其贷款,并视其情况在其毕业前提前收回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处分;
3、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
5、出国留学或定居。
第三十条 贷款学生未按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等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和有关信息;
3、在其他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